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1-20 11:35) 点击:539 |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诉(2008)第50号起诉书指控:2007年11月6日晚,被告人魏某、董某等人在邹平县某餐馆参加杨某生日宴席。同日晚,被害人段某、孟某、孙某等人在同一餐馆参加同学的订婚宴席。席间,断面、孙某等人离开房间到餐馆门口,叫喊同伴继续饮酒。董某误以为叫自己,即上前与孙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此时魏某正准备骑摩托车回家,醉眼朦胧的魏某发现同伙与他人打架,遂从摩托车座下面拿出一把刀,冲上前将受害人段某一刀捅伤,魏某看见带血的刀子,使得其猛然酒醒,转身逃跑。段某后不治身亡。 2009年2月25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中,魏某家人聘请的其他律师,本律师没有参与。一审判决后,魏某母亲找到我,要求我为其儿子进行二审辩护。签订委托手续后,本律师及时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魏某,为其书写了上诉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以(2009鲁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过程中,本律师继续参与,又重新为魏某书写了书面的申诉意见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刑三复309108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核准对被告人魏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撤销(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魏某的死刑判决部分,发回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继续指派本律师参与该案重审。2011年7月该案在邹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8月12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中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过本律师近三年的努力,终于挽救了魏某的生命。 魏某的母亲得知该结果后,眼睛里流出了感动的泪水...........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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