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订婚“彩礼”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20 11:33) 点击:216 |
正确认识和处理订婚“彩礼” 目前,由于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和风俗,在广大农村甚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未婚青年男女中,仍然盛行订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大量彩礼的现象。并且彩礼的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水涨船高。而因解除婚约引起的彩礼纠纷也大量出现。有不少因彩礼纠纷形成的诉讼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创伤和财产损失。也有的因彩礼问题导致矛盾激化而形成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屡见不鲜。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彩礼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很明显,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订婚即缔结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 三、按照当地历史习惯和风俗,绝大多数订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大量彩礼。迫于风俗压力或者如不能满足女方的要求就可能出现婚姻告吹的结果。因此,男方往往被迫接受女方的要求。 四、订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交往中经常出现种种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妥善处理,往往导致解除婚约的结果。在解除婚约时,女方主动退还全部彩礼的也为数不多。 五、在男方向女方过付彩礼(特别是现金)时,有不少男方的父母认为与女方的关系很好,不经过媒人或中间人之手,直接把大宗彩礼款交付给女方。而当解除婚约时,女方拒不承认收到男方的彩礼款、男方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上述问题,有必要了解法律关于彩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后,在遇到彩礼纠纷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另外,广大未婚青年朋友还应当注意,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订婚或建立恋爱关系后,要加强沟通、增进感情,不要一切向钱看。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无尽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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