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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1月从事专职执业律师,2019年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2020年7月创立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山东星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会议主席

山东省律师协会 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 

 滨州市律师协会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滨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员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 

2013年被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律师协会联合评为“滨州市优秀律师”。

2020年7月被山东省律师协会授予“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电话:   19954331966   15966393579

 办公电话 0543-4567148   微信号:1596639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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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审查不力应担责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1-20 11:28)    点击:268

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审查不力应担责

  大多数人都有去银行存钱的经历,但是存了钱后,存款莫名奇妙的被别人领取却是很少见,最近张先生却遇到了这样一件麻烦事,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

  案情简述:张某于2005年4月22日在某银行支行下属的一家储蓄所存入2万元的现金,存期五年。该储蓄所给张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存单。该存单未设置密码。2006年2月22日一自称“张某”的人到该储蓄所申请对存单挂失,在其不能提供存单账号的情况下,储蓄所却给办理了挂失手续,工作人员李某代申请人填写了挂失信息并在备注处注明:不能提供账号。不久银行给该申请人补办了新存单一张。2007年1月29日冒名“张某”的人提前支取了该笔存款。2007年10月21日,张某持其原有存单到银行提取该存款时,被告知该款已被挂失支取。2007年11月份,原告张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将某银行以及下属储蓄所告上法院。

  被告银行在法庭上主张在办理挂失程序过程中,申请挂失人提供了与原告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身份证件、储蓄金额等信息,原告对其身份信息和存单的储蓄信息保管不善导致此结果,原告应自己承担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对申请挂失人兑付存款的行为,是善意无过失的且已有效清偿,因此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经消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某银行支行支付原告张某存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解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存款被冒领的过程中,银行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谨慎核查的义务。所谓谨慎核查,是指储蓄机构在受理存单挂失申请、补领新存单和办理提前支取时,为确保储户存款安全,按照该行业法定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合格的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为标准,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在对申请行为、真实身份等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实施查实和确认的义务。特别是补领存单过程中,储蓄机构更要积极而主动地核查储户的真实身份,总之,现行法规对储蓄机构的要求严格,只要储蓄机构未能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

  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辩解是有依据的:《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本案中,被告银行在申请挂失人未提供存单账号,申请挂失人的签名与原预留印鉴明显不同的情况下,即为申请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补办新存单业务及提前支取明显违反法定操作规程,存在过错。

  此外《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银行应当原告的损失。

  通过此案能给广大储户和金融机构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第一,对于储户来说,一定要加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熟记自己的存款账号及密码等储蓄信息,同时也要注意保密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能轻易泄露。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去银行办理业务时,时常将部分填写错误的单据随手一扔,这就极有可能对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第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措施,规范员工的行业操作规程,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以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忠钦

  2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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