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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1月从事专职执业律师,2019年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2020年7月创立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山东星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会议主席

山东省律师协会 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 

 滨州市律师协会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滨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员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 

2013年被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律师协会联合评为“滨州市优秀律师”。

2020年7月被山东省律师协会授予“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电话:   19954331966   15966393579

 办公电话 0543-4567148   微信号:1596639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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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案检察院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免于刑事处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1-20 11:27)    点击:306

滥用职权案检察院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免于刑事处罚

  滥用职权案检察院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6月,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刑诉(2012)155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王某犯滥用职权罪。起诉书指控内容如下:2010年5月某天,某镇村建办王某带领其他工作人员,在辖区内一工业园进行巡查时,发现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厂内违法建设3000余平米的砖混结构仓库。王某等人给该公司和施工队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督办函》责令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来,因他人去镇上找人说情,两被告人在明知在建仓库违法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交了3000元保证金后同意其继续施工。同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该施工现场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

  邹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邹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其重审一案的辩护人。邹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过程中,法庭辩论阶段,本辩护律师主要从王某的法定职责范围,涉案工程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及事故的发生与王某的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等角度发表了意见。

  本案二次延期开庭、二次恢复审理,经三次开庭后,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邹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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