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免于刑罚遭抗诉,律师无罪辩护后撤诉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1-20 11:26) 点击:139 |
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免于刑罚遭抗诉,律师无罪辩护后撤诉 邹平县人民法院以邹检刑诉(201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等人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12月13日,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邹刑初字3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1)滨中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过三次开庭审理,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邹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滨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许某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本律师接受许某委托后,参与了第二次抗诉程序的开庭审理。开庭前,本辩护律师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找许某了解案件情况,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庭过程中,本辩护律师着重从许某的法定职责权限入手,提出许某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编制,是合同聘用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许某在工作中只是负责整理档案及检查工作中的文字记录,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网查询行政执法人员中未查询到结果可以证实辩护人的这一主张,而且与其他被告的供述也可以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构成犯罪不成立。再次,本辩护律师又从许某所在单位的法定职责方面,结合案件材料和相关政府文件,做了详细阐述。 本案开庭审理期间,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被告人许某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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