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花40元 为当事人节省上万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1-20 11:06) 点击:162 |
律师花40元 为当事人节省上万元 2012年5月12日原告吴某来邹平从被告公司购买了一套生产线,合同总价款30万元。合同签订付款后,生产线顺利运抵原告的合伙人处即辽宁省鞍山市,后因原告与合伙人王某之间因资金投入问题发生矛盾,因而想退伙要回自己出资购买的生产线,于是2012年9月8日,原告吴某以生产线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将被告邹平公司起诉至当地的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本律师接受被告邹平公司的委托后,查阅了相关的合同文本,发现该买卖合同第五条第四项中关于发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是:“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受损一方可向其所在地区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本律师认为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没有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另外本案涉及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在邹平县境内,所以原告的起诉违法法律有关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律师基于上述理由,为被告起草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花20元钱给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邮寄了过去。2012年10月9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铁东民三初字第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不服该裁定,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又针对原告的上诉理由为被告起草了一份民事答辩状,又花了20元将答辩状邮寄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鞍立民终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原裁定。2013年春天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的承办法官亲自来山东邹平将案件移送至邹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可想而知,如果律师不争取管辖权的话,本案将有可能几次去辽宁开庭,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将支出上万元。本案中律师用40元的成本,给当事人减少支出上万元。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 樊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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