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的又一刑事案件 无罪辩护成功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0 11:05) 点击:125 |
律师辩护的又一刑事案件 无罪辩护成功 章丘市人民检察院(2015)17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神州公司装载机一台,价款317000元,首付50000元,双方约定余款267000元一年之内还清(每月22500元)。购车后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向神州公司支付余款,神州公司于2012年4月将被告人刘某向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5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于2012年8月18日前将余款全部付清。此后,刘某没有履行该调解协议,神州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2012年10月,刘某隐瞒该车系分期付款且没有相关手续、没有所有权的事实,以198000元价格卖与被害人安某,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高利贷、欠款及自己挥霍。神州公司申请执行后,发现了涉案装载机,虽在深夜,安排多人将被害人安某购买的装载机私自拖走,安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经鉴定,装载机价值269450元。2014年6月2日刘某被抓获,后被批捕被羁押在章丘市市看守所。 2014年6月,刘某亲属委托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樊忠钦为刘某进行刑事辩护,樊律师在会见刘某了解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承办案件的公安侦查人员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能上升到刑事案件处理。案件转到检察院批捕科后,律师及时向批捕科承办检察官又提交律师意见,但刘某最终被批准逮捕,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2015年1月,该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樊律师积极庭前准备,开庭中与检察院公诉人展开了多轮激烈争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运用法学原理及司法实践和搜集类似案例,仍然坚持做无罪辩护。 该案在开庭半年后,2015年7月24日,樊律师接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通知刘某家属前去看守所接回被告人刘某。当日刘某被释放(取保候审)。此时,刘某已经被羁押420余天。 刘某被释放后几天,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刑事指控。 2015年8月24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现该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此裁定书标志着该案樊律师无罪辩护成功。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