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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1月从事专职执业律师,2019年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2020年7月创立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山东星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会议主席

山东省律师协会 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 

 滨州市律师协会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滨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员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 

2013年被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律师协会联合评为“滨州市优秀律师”。

2020年7月被山东省律师协会授予“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电话:   19954331966   15966393579

 办公电话 0543-4567148   微信号:1596639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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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价税4900万)一审判缓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12)    点击:705

青岛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价税4900万)一审判缓

基本案情:2015年6月,滨州市公安局工作中发现,2013年以来,邹平籍赵某利用其三家公司多次为青岛企业家杨某控制的旗下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后2016年8月该案交由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接受委托与辩护思路:2016年9月杨某聘请本律师,担任其一审程序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去法院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开庭过程中,本律师提出的1、指控其中30份发票(价税合计350万元)不成立;2、不但杨某单位成立自首,杨某本人也成立自首;3、杨某具有立功情节;4、杨某积极缴纳非法所得558万余元,应酌定从轻处罚;5、自愿认罪,真诚悔罪。6、涉案青岛两公司系正规的规模较大的出口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如杨某被判实行,两个公司将破产,几百工人将失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7、购买发票的社会现实原因...8...........请求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结果: 最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支持了本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成立自首和立功、积极退赃等对杨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本案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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