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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1月从事专职执业律师,2019年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2020年7月创立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山东星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会议主席

山东省律师协会 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 

 滨州市律师协会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滨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员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 

2013年被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律师协会联合评为“滨州市优秀律师”。

2020年7月被山东省律师协会授予“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电话:   19954331966   15966393579

 办公电话 0543-4567148   微信号:1596639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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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抢劫罪 法律援助律师辩指控罪名不成立 轻罪辩护成功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11)    点击:623

案件性质:刑事

案由:石某某等人涉嫌抢劫罪

指派单位: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人: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忠钦

【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某村石某某是个苦命的孩子,1996年11月出生,在其出生三个月后,其目前失足跌落摔伤致残,几年后其体弱多病的母亲离开人世,幼年丧母的石某某与其年近八旬的奶奶相依为命。由于家境清贫且自幼无人监管石某某,软弱的石某某在上学期间经常受到其他同学或同龄人的欺凌。石某某小学没有毕业就辍学混迹于社会,这也就为石某某结识社会不良青年,一步步坠入犯罪的深渊埋下了伏笔。

【接受指派】

2015年7月27日,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樊忠钦律师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电话,称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樊律师立即驱车赶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相关的援助指派手续。樊律师接过起诉意见书,意识到本案涉及石某多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案情比较复杂,向所领导汇报,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指派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樊忠钦律师亲自办理该案。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3日某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石某某参与2014年12月30日抢劫一起,涉及金额900元;参与2011年10月至2015年1月20日寻衅滋事六起,造成两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一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参与2014年2月8日的故意伤害一起,造成两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由于本案涉及罪名较多,下面着重就检察院指控的争议较大的抢劫罪的犯罪事实,阐述一下基本案情:2014年12月30日中午时分,某县某镇某村(化名)房某经人介绍到邹平县某宾馆购买二手手机,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成,房某走了后又被刘某叫回。被告人石某某、祁某、刘某、蔡某等人对房某的出价低不满,六人围住房某轮番殴打,拳击房某的头部,脚踹房某的腹部、臀部及大腿,并将房某身上携带的900元现金扣留......。

【承办过程】樊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安排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后,樊律师发现,起诉书指控石某某涉及三个罪名即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以抢劫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这也就意味着,石某某最高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樊律师经多次会见、认真阅卷分析研究后,确认主要从以下切入点为石某某辩护:1、检察机关指控石某某抢劫罪名不成立。2、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罪中,其中有三起,石某某在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石某某已经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应认定石某某成立自首。

2015年11月12日本案在某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樊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环节着重阐述了指控石某某抢劫罪名不成立的理由:1、石某某与受害人房某并不认识,无冤无仇。2、通过证据卷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石某某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和当庭供述证实,事发当天石某某和被告人祁某正在宾馆201房间睡觉,他们二人是在其他被告与受害人房某产生争执,其他被告人开始殴打受害人之后才被惊醒的。3、通过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房某的询问笔录也可以证实,在受害人的钱物被其他被告翻出来之后,石某某和祁某才醒了的,是他们二人醒来后没搞清楚怎么回事,在误以为房某随身携带刀具来找事的,在这种情况下,石某某才动手打了受害人两拳。4、涉案900元现金,石某某并未分得分文。可以看出,石某某并没有抢劫受害人房某钱财的主观故意,石某某根本不是为了取得钱财而殴打受害人的。综上,检察机关指控石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第一次开庭结束后,2016年1月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2016年4月2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邹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对石某某等人起诉,撤销了抢劫罪的刑事指控。本案又分别在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21日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审理,樊律师又从被告石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家庭状况,深入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情理结合,情法交融,还向法庭提交了石某某所在村的村民联名信和村委的请求信,辨析应当对石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节。

【承办结果】2016年7月12日,某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采纳了本援助律师提出的多个观点,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而此时石某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17个月的时间,石某某将在监狱服完剩余两年的刑期,如果石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可能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提早出狱。

【案件点评】该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援助案件,经过援助律师整整一年的努力,本律师为石某某争取减少了七年半的刑期。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本律师也倍感欣慰,再次让人们感受到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作用和价值!

从本案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对于家庭贫困的学龄少年,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我们社会、政府、家庭、个人都应当关心、关注、爱护、教育、帮助他们,给予他们丰富的人文关怀和精神激励,防止他们都上歪路、邪路甚至犯罪道路。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以庭审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由此可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辩律师春天的到来已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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