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坚守 执着刑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08-15 09:07) 点击:656 |
十年坚守 执着刑辩 ——访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樊忠钦律师
编者按 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晴雨表。法律给予刑事辩护的定义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在众多场合一直强调:刑辩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因为它涉及的权利价值更重要,难度也更大。此言对于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可谓一语中的。然而,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在律师界提起刑事辩护,无论是老律师亦或是新入行的青年律师,却大多唯恐避之而不及,因为刑事辩护所带给律师的职业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据媒体报道,几乎每年都有刑辩律师因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失去人身自由,但最终定罪的却少之又少。所以,谈“刑”色变,也就成为了必然,很多优秀的律师离开了刑辩这个领域,转战没有太大风险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领域。很多老一代法律人甚至发出了刑事辩护可能要断代的叹息。 正如前文所言,刑事辩护关乎人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人人生而需要安全保障,可以说,保障了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这个国家才真正走上了法治之路,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当然,在那个谈“刑”色变的年代,亦有众多中国律师一直坚持和坚守下来,且有的青年律师在求学期间就深入钻研,自法学院校毕业后即立志要致力于刑辩事业,十年如一日的坚守,对专注刑辩的决心从未动摇。 印象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是威严、犀利的。然而樊忠钦律师却带给笔者焕然一新的感觉,他感情细腻、温文尔雅、平易近人,和笔者交谈自始至终都带着笑意。他是一个懂得生活的人,和笔者聊起大学时光,他满脸洋溢着幸福,说当时的学习气氛特别美好,感觉那个时代教室里的空气清香无比,因为那是书香。就是这样一个有生活情调的人,却选择了一条常人无法想象的刑辩之路,他不惧风险,克服各种艰难,把刑事辩护作为自己毕生的事业,为此不停奔波、日夜兼程;他手执法律之剑不离不弃,捍卫人间正道尽心竭力。刑辩路上荆棘丛生,但他用执着和坚守演绎着人生的无尽精彩。
为梦想起航 生活中往往有太多意外,在没有最终结果之前很难确定是幸与不幸。樊忠钦律师家中曾经历一场官司,更让他觉得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个意外也就变成了机缘,加之前辈法律人的影响,以至于他报考大学专业时只选择法律专业。笔者后来了解到,樊忠钦的爱人竟也是一名律师,夫妻两人是同行,那他们的茶余饭后可有共同语言了!
十年坚守 执着刑辩 。 执业之初,青年律师往往在选择专业领域上踌躇不定,以至于很多律师执业的开始几年,各个法律领域都会有所接触。然而,樊忠钦律师自踏上律师之路的那一刻起,就把刑事辩护确定为自己的发展方向,立志做一名刑辩律师,在刑辩路上绽放光彩。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一辈子执着做好一件事情很重要。法布尔说过一句话:“把你的精力集中到一个焦点上试试,就像凸透镜! ”樊忠钦律师聚集他所有的时间、精力、智慧在刑事辩护这件工作上,十年如一日。他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把每一案件都当做艺术品去精雕细琢”的执业理念,用心善待每一个当事人,认真钻研每一个刑事案件,并将律师工作视作自己的终身事业。律师工作劳心费神,且只有上班,没有下班,这已成为常态,但樊忠钦律师对此却乐此不疲。
刑案之一:迟到的正义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1日,刘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某公司(以下简公司)龙工牌装载机一台,价款317000元,首付50000元,双方约定余款267000元一年之内还清(每月22500元)。购车后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余款,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将刘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18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2012)邹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刘某于2012年8月18日前将余款全部付清。此后,刘某没有履行该调解协议。2012年10月刘某隐瞒该车系分期付款且没有相关手续、没有所有权的事实,以198000元价格卖与安某。公司申请执行后,发现涉案装载机,2014年3月16日深夜,公司安排多人将安某购买的装载机私自拖走,安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6月2日刘某被抓获并羁押在看守所。 事发后,刘某亲属委托樊忠钦律师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处理案件相关事宜,樊忠钦律师在会见刘某了解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承办案件的公安侦查人员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能上升为刑事犯罪案件处理。遗憾的是樊忠钦律师意见未被接受。案件转至检察院批捕科后,樊忠钦律师又及时向批捕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但刘某最终还是被批准逮捕,被继续羁押看守所。 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樊忠钦律师及时复制了所有案卷材料,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樊忠钦律师再次与承办检察官作了多次沟通交流,并坚持认为该案中刘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但是很遗憾,该案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院仍以刘某涉嫌诈骗罪将其起诉。 2015年1月,该案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樊忠钦律师庭前积极充分准备,庭审中与检察院公诉人展开了多轮激烈争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运用法学原理及司法实践和提交了搜集的类似案例,坚持做无罪辩护。 樊忠钦律师认为刘某虽然与公司有经济纠纷,但已经通过该县人民法院调解完毕,他从公司购买了装载机,其就具有了民法上的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退一步讲刘某即使没有处分该装载机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要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要么属于效力待定可撤销的民事案件,要么安某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此外,从刘某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刘某出售涉案装载机的目的就是为了偿还公司的分期欠款,因其弟不幸出了事故,将卖车大部分款项用于处理事故,才导致刘某无力偿还公司欠款。该案中刘某出售装载机是通过中间人和安某直接谈的价格等内容,刘某没有直接参与,这一点通过安某询问笔录也能证实,并且中间人知道该装载机系分期付款。故刘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最终,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刑事指控。该案在樊忠钦律师的一再坚持和努力下,终于无罪辩护成功,避免了刘某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虽然刘某被羁押达420余天,但这份迟到的正义却带给他生命里无限的光明。
刑案之二:沉冤昭雪 案情回放:周某于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对涉嫌的罪行拒不供认。 樊忠钦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多次阅卷、调查和会见,和周某沟通过程中其一直说自己是清白的。该案到了公诉机关后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侦查起诉阶段,樊忠钦律师根据公安机关认定周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书、物证等,做出了辩护意见。 樊忠钦律师认为指向周某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强奸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阴道分泌物检查、鉴定和犯罪嫌疑人精液或阴茎拭子鉴定以及印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过现场的指纹、足迹、毛发等最为关键和重要。而该案中没有“受害人”阴道分泌物提取物证、医生检查笔录和进行受害人阴道分泌物DNA鉴定的记录,而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阴茎拭子的鉴定结论中,没有鉴定出受害人谢某的DNA,该案也未提取到现场留有周某足迹、毛发的证据。第二,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中显示周某的报案时间和报案内容与起诉书中所描述的不一致;第三,“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内容相互矛盾,有诸多疑点;并通过对“受害人”和周某的表现分析得出结论,谢某及周某某报案完全是一种报复行为。 樊忠钦律师认为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有强奸行为的发生,在相关DNA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就批捕也是错误的。该案已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然而没有证明周某犯罪的实质性材料,应将周某立即释放。樊忠钦律师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交流,2013年11月樊忠钦律师为周某申请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15日,某公安局作出荣公取保字(2013)第33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作出对周某取保候审的决定,周某遂被释放。樊忠钦律师回忆道,当他在看守所门口看到年轻的周某喊着“妈妈”和母亲相拥而泣的那一刻,他也被那种柔柔的亲情感动得流下了眼泪。同时也更增添了他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的成就感,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伸张正义是何等的殊荣!
刑案之三:“死”而复生 案情回放:2007年11月6日晚,被告人魏某、董某等人在某县某餐馆参加杨某生日宴席。同日晚,段某、孟某、孙某等人在同一餐馆参加同学的订婚宴席。席间,段某、孙某等人离开房间到餐馆门口,叫喊同伴继续饮酒。董某误以为叫自己,即上前与孙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此时魏某正准备骑摩托车回家,醉眼朦胧的魏某发现同伴与他人打架,遂从摩托车座下面拿出一把刀,冲上前将段某一刀捅伤,魏某看见带血的刀子,猛然酒醒,转身逃跑。后段某不治身亡。2009年2月25日该案一审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樊忠钦律师代理了该案二审。他及时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魏某,为其书写了上诉状。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过程中,樊忠钦律师继续参与,又重新为魏某书写了书面的申诉意见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裁定,不予核准对被告人魏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魏某的死刑判决部分,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樊忠钦律师继续参与该案重审。2011年7月该案在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8月12日,该市中级法院改判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生命对于每个人而言只有一次,正因如此它才显得弥足珍贵。魏某因酒后冲动,使自己步入死亡的边缘,经过樊忠钦律师近三年的努力,才使其获得重生。
刑案之四:向往自由 案情回放:2014年12月30日中午时分,某县某镇某村房某经人介绍到某县一宾馆购买二手手机,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成,房某走后又被刘某叫回。石某某、祁某、刘某、蔡某等人对房某的出价低不满,六人围住房某轮番殴打,拳击房某头部,脚踹房某腹部、臀部及大腿,并将房某身上携带的900元现金扣留。经查,2011年10月至2015年1月20日间石某某参与寻衅滋事六起,造成两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一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2月8日石某某参与故意伤害案一起,造成两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检察院对石某某提起公诉。 该案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因涉及石某多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案情极为复杂,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樊忠钦律师亲自办理该案。 樊忠钦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安排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后,樊忠钦律师发现,起诉书指控石某某涉及三个罪名即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以抢劫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这也就意味着,石某某最高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樊忠钦律师经多次会见、认真阅卷分析研究后,确认主要从以下切入点为石某某辩护:1、检察机关指控石某某抢劫罪名不成立。2、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罪中,其中有三起,石某某在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石某某已经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应认定石某某自首成立。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2016年1月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2016年4月2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邹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对石某某等人起诉,撤销了抢劫罪的刑事指控。该案又分别在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21日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审理,樊忠钦律师又从被告人石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家庭状况,深入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情理结合,情法交融,还向法庭提交了石某某所在村的村民联名信和村委的请求信,辨析应当对石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节。 2016年7月12日,某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采纳了樊忠钦律师提出的多个观点,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经过樊忠钦律师整整一年的努力,为石某某争取减少了七年半的刑期,赢得了监狱外更多的自由生活。他感慨地说:“当事人家属满意的同时,我也倍感欣慰,也让人们感受到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作用和价值!”
刑案之五:握手言和 2014年12月樊忠钦律师接待了一位外县特意来邹平为其儿子寻找律师的当事人史某,经过询问和交谈,得知其与同村邻居刘某之间发生了两次纠纷(1、史某被邻居刘某女婿打伤;2、史某儿子、儿媳将邻居刘某打伤),两次事件中,分别导致史某本人和邻居刘某伤情均被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该案案情复杂,究其原因是史某伤情鉴定意见是:“史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但史某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的损伤时间依据不足,无法确定肋骨骨折是因2014年8月6日和2014年8月16日中的某一次外伤形成”。 据史某称: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没有明确的原因,是对方得知自己十几天前在自家干活时擦伤去医院看过医生,于是对方通过他人给院长打招呼谎称“史某的伤情挺严重,你们医院给人家误诊了,得重新给他出具证明,好向保险公司理赔,史某委托我前来医院,请医生将史某前段时间的伤情诊断的重一些,好争取最大的利益”,最终,医院相关人员将本属于史某领取、所有的片子给了邻居刘某并为其开具了证明。后公安部门对涉事医院医生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医生未实事求是说明情况。 樊忠钦律师接受委托后告知史某该案的核心就在于排除涉事医生的虚假证言,得出你自己的轻伤鉴定结果是因与邻居刘某女婿在纠纷中所致。所以搜集相关证据是关键。 随后樊忠钦律师当即查阅复制史某的鉴定结论,后他对于史某鉴定意见咨询公安部门法医专业人士得知,两次外伤间隔10天以上,根据是否形成骨痂以及骨膜的厚度,依托专业医学影像资料,根据医学原理和常识,应能够确定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是否是新形成的(即2014年8月16形成),至少应该能排除系旧伤形成。 在樊忠钦律师的建议和指导下,史某收集了录音、卫生局的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对涉事医院的重新调查材料,迫使涉事医院交回原先给邻居刘某的本属于自己的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等等,并提出对史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给对方施压以使得两个事件一块解决(此时史某儿子和儿媳均被立案调查,儿子被羁押在看守所、儿媳因临产而被取保候审)。 樊忠钦律师在与公安侦查部门、检察公诉部门交流过程中,提供的办案思路为:该案要想彻底解决,不留后遗症,使得双方民事调解握手言和,消除邻里隔阂,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案件不追诉是最大前提。 该两起刑事案件僵持一年多时间,期间樊忠钦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经公安机关两次退补后,终于在2015年12月10日有了另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双方民事赔偿协商解决,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双方涉事三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该案中两家消除了邻里隔阂,握手言和,充分展示了樊忠钦律师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的贡献。
刑案之六:难能可贵的无罪判决 案情回放:山东某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甲方)与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等施工单位(乙方)之间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系甲方供材、乙方使用保管,竣工结算时甲方扣回所供材料价款。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吴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山东某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氧化铝二期工程工地建设用钢材系由该集团提供、废旧钢材需经该集团同意后方可处理的情况下,经与施工单位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有关人员协商,未经该大型企业集团同意,分五次共计付款54198元分别购买了上述三单位在该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氧化铝二期工程工地上的废旧钢材33吨,后被告人吴某通过贿赂该大型企业集团公司门卫被告人陈某某、张东某、张新某、鄂某某,在未有出门证的情况下,用货车分五次将废旧钢材运出该大型企业集团工地。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新某各收受被告人吴某现金1000元,被告人张新某收受被告人吴某现金1000元、价值784元的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鄂某收受被告人吴某现金1000元、价值768元德都宝7601型手机一部。 该案中,樊忠钦律师为张新某的辩护律师,他在阅卷后又经过多次会见张新某了解案件情况,该案自2007年7月3日第一次开庭至2007年12月3日,共计开庭四次。法庭辩论阶段,樊忠钦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樊忠钦律师认为该案实质上是一起民事纠纷,通过民事途径即可保护甲方权利,却错误的通过刑事途径追究。他总结该案根本原因:一是没有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刑事评价行为,二是没有对刑事评价行为进行整体行为判断,对多个行为逐一评价必然导致司法认定的混乱。人为的想当然的简单认为构成刑事案件。 庭审中樊忠钦律师发表无罪辩护观点:1、吴某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买卖合同,从施工单位处购买废旧钢材,吴某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具体内容无从知晓,且是从合法占有废旧钢材的工地施工方购买,并支付对价,吴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某的购买行为合法,并未采用秘密手段;吴某支付对价后已经获得废旧钢材的所有权,其仅仅违反了甲方即涉案大型企业集团关于“废旧钢材及下脚料在内所有甲方所供物资在工程未最终结算时均是甲方物资,无出门证不能将上述物品运出公司”的公司规定,施工单位私自将废旧钢材卖给吴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能上升到刑法高度。所以吴某不构成盗窃罪。2、被告人张新某等人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具体内容也不知晓,他们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与吴某“共谋盗窃”的事实。张新某等人在吴某没有出门证的情况下,私自放出财物的行为仅仅违反了公司岗位职责,不构成犯罪,对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另行单独评价。3、按照刑法要求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吴某与张新某等人均不构成盗窃罪。 一审某县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1日作(2007)邹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判处了相应刑罚。2007年12月23日樊忠钦律师为张新某起草了刑事上诉状,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然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2008年,某市中级人民作出(2008)滨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7)邹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新某、原审被告人鄂某某无罪。 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有很多,但是真正拿到无罪判决书的却很少,樊忠钦律师代理的张新某刑事案,经过其不懈努力,终于拿到了一份难能可贵的无罪判决。
刑案之七:私有财产不等于贪污 案情回放:前些年国家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蔡某所在的某村也设有专业合作社,但是该专业合作社不是很规范。作为村委书记的蔡某持有其中股份,国家补贴的专项经费下发后,由蔡某从镇上领取,他觉得为村委成立该合作社自己也很辛苦,于是就分了其中一部分款项为己所用。后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等涉嫌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 该案中樊忠钦律师担任蔡某的辩护律师,他复印卷宗材料后,发现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有严重问题,他查到山东省有关规定,国家的补助款下发到专业合作社账户以后,按钱款的性质已经不属于公款,而是转变成了合作社的私有财产。于是他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和沟通,阐明其意见,同时将辩护意见提交法院,最终,检察机关撤回对蔡某等人的起诉。 2013年1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予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蔡某等人的起诉。该案最终成功结案,樊忠钦律师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刑案之八:被通缉投案自首,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未公诉) 2016年3月,樊忠钦律师代理了一起霍某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该案中樊忠钦律师的辩护可谓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案情回放: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时许,在某县某棋牌室内,张某、焦某等人在一起打牌,史某在一边观看,棋牌室服务员霍某让史某出去玩,引起张某不满,遂终止打牌要走,因时某为打牌的人提前预定了饭菜,所以,霍某给时某打电话说,“打牌的都人走了,你预定的饭菜怎么处理”。因此与时某发生误会,认为对方是来滋事。霍某下楼开车也准备离开,到了门口公路边,霍某发现打牌双方在一块商量,霍某遂停车在一旁偷听,并给时某发短信,大致意思是他们在商量,你不用过来了(可惜时某开车没有看到此短信)。在公路边打牌双方讨论去哪里吃饭时,霍某还插了一句“时某已经预定了饭菜”。五分钟后,时某开车带着刘某赶到,时某招呼张某到一边聊聊,张某不愿意,这时刘某去拉张某,史某上去阻止,时某从车内取出一把刀递给刘某,让其砍伤史某案发(后经鉴定史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霍某被某县公安机关通缉,其在亲友的建议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樊忠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霍某,经过详细询问,了解了案件来龙去脉,他当时就认为如果霍某陈述属实,其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樊忠钦律师当即书写了辩护意见,递交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检察官,递交材料的第二天检察院即采纳了樊忠钦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霍某,后公安机关对霍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樊忠钦律师继续与检察院相关人员沟通,通过出示各种证据,他认为霍某没有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也没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史某的遭遇是霍某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其始料未及的,霍某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某县人民检察院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起诉了在押的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
刑案之九:类似故宫失窃案,检方指控十一万变五千 案情回放:刘某半夜携带螺丝刀前去某市某区某古董店(以前在该店卖过铜钱币)行窃,盗窃了一些民国纸币、五几年六几年纸币、老怀表、银元、香烟以及一辆电动自行车等物品。案发后,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刘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樊忠钦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他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涉案古董价值持有异议。樊忠钦律师认为,检察机关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检查机关认为涉案古董价值为115890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在这一关键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定证据支持,将会造成对被告人极大的不公平,有违“罪行法定原则”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涉案古董价值鉴定方面,樊忠钦律师提做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认定涉案古董的价值,首先一个关键的前提就是鉴定涉案物品的真伪。现在古玩市场假货泛滥,如2011年5月8日故宫失窃案中,故宫失窃的展品经过两家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都是真假难辨,所以只有在鉴定该古董是真品前提下,才能鉴定其价值。第二,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所盗窃古董价值均系依据由公安侦查机关工作人员预先书写的物品清单上列明的单价(字体还明显不一样),然后由市收藏家协会加盖印章及所谓省收藏家协会杂项木器部副部长的签名所做出。该案中该市收藏家协会及其协会工作人员皆是从事收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参加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且该协会并没有价值鉴定或认定这一业务,再者,公诉机关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的证据。故这一证据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量刑方面,樊忠钦律师做出如下辩护意见:该案中除电动车外涉案赃物均已扣押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很小。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七项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综上,樊忠钦律师认为刘某系初次犯罪,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减轻量刑。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樊忠钦律师辩护意见,于2012年4月26 日作出判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15890元的涉案“古董”价值不予确认,最终认定刘某所盗窃物品价值5000元,并判处被告人刘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这样的判决,对被告人刘某而言无疑是最好的结果。
刑案之十: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免于刑罚遭抗诉,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某人民法院以邹检刑诉(201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等人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12月1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邹刑初字3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1)滨中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邹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许某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樊忠钦律师接受许某委托后,参与了第二次抗诉程序的开庭审理。开庭前,樊忠钦律师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找许某了解案件情况,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庭过程中,樊忠钦律师着重从许某的法定职责权限入手,提出许某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编制,是合同聘用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许某在工作中只是负责整理档案及检查工作中的文字记录,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网查询行政执法人员中未查询到结果可以证实辩护人的这一主张,而且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构成犯罪不成立。再次,樊忠钦律师又从许某所在单位的法定职责方面,结合案件材料和相关政府文件,做了详细阐述。 该案开庭审理期间,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撤回对被告人许某的抗诉。
后记 樊忠钦律师常说做刑事案件要把态度放到第一位,一定要仔细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否则“刑事”辩护真的成了“形式”辩护。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尤其生命权是极其宝贵的,作为一名法律人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让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他运用高超的法律智慧、丰富的执业经验使得犯罪嫌疑人罪当其罚、恢复人身自由乃至重获生命。他说成功辩护一起刑事案件后的那种快乐感、自豪感、成就感是任何财物都无法比拟的。 他将自己融于刑事辩护事业中,扶助弱者、捍卫法律、追求正义;他利用各种案件的辩护场合以不同方式弘扬律师的职业精神、道德风范;他把办案件的态度融入律师业务之中,展示了一个刑辩律师全新的境界。他为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以及法律正确的实施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他创造了刑事辩护律师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带给中国当代律师强烈的震撼和力量。 樊忠钦律师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呼吁国家、社会、家庭、个人都应当关心、关注、爱护、教育、帮助那些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家庭贫困的学龄少年,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给予他们丰富的人文关怀和精神激励,防止他们走上歪路、邪路甚至犯罪道路。 他说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辩律师的春天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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