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他人 律师辩护获得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05) 点击:612 |
王某是邹平县某村的村委成员,2017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在村委办公室内,因村内外墙粉刷问题与村委主任刘某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王某用椅子打伤刘某的左手。经公安法医鉴定,刘某左尺骨茎突骨折、桡骨骨折,伤情程度已达到轻伤一级。樊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阅卷后及时书写了律师意见,樊律师提出的王会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直接写在起诉书中和量刑意见书中。 在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后,樊律师主持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王某赔偿刘某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刘某为王某出具谅解书。 2017年11月23日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62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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