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 经律师辩护后 免于刑事处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04) 点击:393 |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邹检公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董某、韩某、张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自2015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梁某、张某作为负责劳动就业处的主管人员及具体承办人员,在组织就业失业培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与三个培训学习的实际控制人董某、韩某、张某相互串通,滥用组织培训考试、发放就业创业证和结业证等职权,虚报培训教师、课程、课时,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套取国家补贴190余万元。 侦查阶段董某委托本律师进行辩护,检察起诉阶段本律师及时阅卷,法院审理阶段开庭中律师做无罪辩护。本案一审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6)鲁1626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免于刑事处罚。后检察院抗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8年4月2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滨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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