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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1月从事专职执业律师,2019年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2020年7月创立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山东星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会议主席

山东省律师协会 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 

 滨州市律师协会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滨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员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 

2013年被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律师协会联合评为“滨州市优秀律师”。

2020年7月被山东省律师协会授予“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电话:   19954331966   15966393579

 办公电话 0543-4567148   微信号:1596639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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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宣告缓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03)    点击:382

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董某、程某、范某、郭某设立某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名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8975万元,截止案发尚有1240余万元为偿还,案发后案件审理之前,上述存款全部对付完毕。

本律师接受孙某委托后,认真阅卷,法庭辩论环节,律师提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吸收存款897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该扣除涉案被告及其亲属、合作社成员名下存款,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存款已经偿付等辩护意见被采纳。

经过律师一年多的努力,法院三次开庭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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