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宣告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03) 点击:382 |
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董某、程某、范某、郭某设立某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名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8975万元,截止案发尚有1240余万元为偿还,案发后案件审理之前,上述存款全部对付完毕。 本律师接受孙某委托后,认真阅卷,法庭辩论环节,律师提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吸收存款897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该扣除涉案被告及其亲属、合作社成员名下存款,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存款已经偿付等辩护意见被采纳。 经过律师一年多的努力,法院三次开庭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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