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樊律师无罪辩护后被释放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02) 点击:376 |
犯罪嫌疑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樊律师无罪辩护被释某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小偷”,将其带至办公室处理期间,“小偷”突发心脏病猝死于店内。公安局以店长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被羁押在看守所。樊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樊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赶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后,给检察机关书写了书面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被释放。
附:樊律师提交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 一、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死者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1、本案中超市发现东西被他人偷走,发现他人违法行为,先行留置死者查明情况,是一个正当的私力救济处置行为。 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死者犯有心脏病的情况并不知情,也无法预见,实际没有预见到。 3、在犯罪嫌疑人处置事件过程中,无明显的过激行为,死者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所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预见到死者患有疾病,死者的死亡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4、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本案发生了死者死亡的实际结果是事实,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及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本案死者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本案无证据显示,死者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死者盗窃的事实后,犯罪嫌疑人等人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死者死亡的结果。死者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死者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没有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嫌疑人在此前不认识死者,也不知道死者有心脏病史,发现“小偷”后先行调查处置是作为超市主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不存在加害死者的故意,而且犯罪嫌疑人在得知死者犯病后,及时组织人员分别拨打了110。犯罪嫌疑人某对死者的死亡无法预见,没有刑法上的过错。至于超市在保障措施上有无过错,是否应当赔偿,那是另外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因死亡结果的发生,生硬的人为的上升到刑事制裁手段。 如果有关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过失行为,请说明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样的具体过失行为导致死者死亡?死者死亡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行为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 三、超市发生此事件以来,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此事的热烈讨论,大部分人都非常同情超市的遭遇,认为死者死者本身就自己存在过错,且因其自身患有心脏病,其自己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动用刑事手段追究超市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会对社会公众舆论带来负面效应,也给正常的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带来严重的心里恐慌,不利于社会管理,也有碍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悖于优良社会道德的宣扬。南京彭宇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劝阻吸烟者段某死亡赔偿案就是例证。 四、............................................................................... 综上,根据本律师就目前了解的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贵院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并建议公安部门撤销案件。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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