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被公安指控“抢劫”罪,律师及时介入,樊律师认为经济纠纷辩无罪,及时提交律师意见后被释放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01) 点击:444 |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一天,赵某某在帮朋友找人过程中,与女子(被寻找人的妻子)协商买卖自己开的帕萨特轿车,最终经过讨价还价,赵某某又加上自己所有的一只玉镯,共计作价5万元卖给女方,女方现支付了男方两万余元。男子送女子到济南为其寻找了开车司机在回家为女子拿车辆行驶证途中得知女方报警,赵某某感到害怕将女方支付的购车款通过中间人如数退回。 2018年8月3日赵某某被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后赵某某家属聘请本律师,本律师及时会见赵某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向检察机关书写了律师意见,两天后的2018年8月17日赵某某即被释放。
附:建议对赵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人民检察官: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母亲秦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涉嫌抢劫罪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赵某某,听取陈述案件相关事实经过。本律师认为本案指控赵某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予批捕,理由如下,请予以参考: 从抢劫罪的概念看: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返回到本案案件事实看,赵某某是在朋友范某让其陪同寻找与其有工程承包业务关系的下家(因工地丢失物品),在赵某开车载“受害人”寻找其丈夫的过程中,在赵某与“受害人”交谈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了协议,“受害人”自愿购买赵某某的一辆旧帕萨特,至于价格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在协商过程中,受害方害讨价还价,最终,赵某又将自己所有的一只玉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一块卖给了“受害方”。到了济南赵某还为她购买食物,为她寻找司机,回家拿涉案车辆的行驶证。这些过程都表面,:受害人并没有受到胁迫或暴力威胁,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民事行为,赵某与“受害人”之间是一桩正常的经济合同买卖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机关作出对赵某某不予批捕决定书,立即释放赵某某。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此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本法律意见,希望贵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认真考虑本法律建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辩护人 邹平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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