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无罪辩护的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获释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8-15 09:00) 点击:396 |
2018年9月5日下午,本律师在律师办公室接待了当事人家属,其家属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欲聘请樊律师为其哥哥寻求刑事帮助。经过了解得知,涉事犯罪嫌疑人董某与至今才刚满十六周岁的一女孩,相处同居已经有两年左右的时间了。了解到此,本律师心底就初步感觉,此案关键点在于董某与女孩相识、相处的过程,董某与女孩同居时,女孩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如不满十四周岁,董某是否明知女孩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女孩是否自愿与董某同居,是否存在董某强迫、威胁等情形。
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的第二天,樊律师与同事及时去邹平县看守所会见了董某,了解其与女孩相识交往过程的详细细节,听其对公安以涉嫌强奸罪将其刑事拘留的看法,他能否提供出相关的证据..... 会见完毕,樊律师心中有了自己的答案,那就是本案指控董某涉嫌强奸罪,从法律方面分析是不成立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时间紧迫,事不宜迟,樊律师及时起草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给公安局的法制科及检察院负责批捕的承办人。 在检察院办案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8年9月13日,董某未被批准逮捕,被邹平县看守所释放回家。
延伸阅读: 对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狱之灾,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而是热衷于托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转而向律师投医问药,该案往往已经烂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另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环境严重恶化。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破财或许还是次要,耽误了大事,错失案件处理时机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律师类似医生,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 医生分工很细,靠专业取胜,有妇科、儿科、骨科、耳鼻喉科……律师也是如此,其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 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内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贪污受贿或持枪伤人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 当你的亲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当你的亲友被控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 对于看医生,一个人身体上的病越早发现越好,越早去医院看医生越好,这样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阶段,甚至萌芽状态,降低治疗的难度,减少患者经济负担,以及可让患者少受一些肉体上的折磨。试想一下:癌症晚期才去看医生,医生医术再高明也是回天乏术啊! 对于请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申诉时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羁押?有没有实施了侦查机关所指控的行为?侦查机关审讯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看守所里面近况如何?…… 由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即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内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师知、当事人知,没有任何第五者知道,当事人大可畅所欲言,不用担心隔墙有耳。 通过会见,律师就可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解开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谜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况,使压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那块大石稍微下放一点。 2.被羁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问:我是不是触犯刑法了?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怎么回事,是经济纠纷,是仅受治安管理处罚即可的行为?法律依据在哪里?侦查机关提审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向办案人员沟通、反映问题,争取早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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